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進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839號),被告自白犯行,本院因認本案(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進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累犯: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3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綠表在卷足參,其本次於極短之時間內,第4度服用酒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顯然極度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甚值非難,然其本次幸未造成他人人身、財產之損失,兼衡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素行、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所生危害及坦白承認之犯罪態度、暨其酒精濃度尚非過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1839號被告張進滿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關西鎮東安里10鄰上三屯8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進滿於5年內有3次公共危險(刑法第185條之3)之犯罪紀錄,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9、
171、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4年4月12日執行完畢。詎張進滿仍不知悔改,於104年11月20日上午11時至中午12時許間,在新竹縣關西鎮友人住處飲酒後,雖即午睡,然至同日下午2、3時許時,仍因飲酒而欠缺通常注意力,而無安全駕駛車輛之能力,猶騎乘車號000-000號重機車,欲前往新竹縣關西鎮東山里訪友,迨同日下午4時32分許,途經新竹縣關西鎮○○里0000000號前時,因滿臉泛紅且行車不穩,當場為警攔檢,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張進滿於警詢及偵訊時有關飲酒後騎乘重機車過程之供述。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案及執行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附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檢察官鄒茂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依萍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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