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8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易字第87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牧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30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毓華書記官范欣蘋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呂牧宸犯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呂牧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於民國104年1月16日22時許,在BBS網站PTT上,向陳伯
綸佯稱欲販售手機,致 陳伯綸 陷於錯誤,於104年1月20日11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之中正大學郵局,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呂牧宸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淡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嗣陳伯綸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手機,亦未收到呂牧宸所退還之貨款,始悉受騙。
㈡於104年1月22日23時32分許,在BBS網站PTT上,向李拓
均佯稱欲販售「暗黑破壞神3中級邪惡版英文版」之遊戲軟體,致 李拓均 陷於錯誤,於104年1月23日20時47分許,在雲林縣古坑鄉之古坑郵局,轉帳80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嗣李拓均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上述遊戲軟體,亦未收到呂牧宸所退還之貨款,始悉受騙。
㈢於104年1月23日14時45分許,在BBS網站PTT上,向林保
枰佯稱欲販售「第一神拳」之遊戲軟體,致 林保枰 陷於錯誤,於104年1月23日,在新竹市○○區○○路之統一超商,轉帳90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嗣林保枰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上述遊戲軟體,始悉受騙。
㈣於104年1月29日,在BBS網站PTT上,向 張書毓 佯稱欲販
售「動物之森」等6款之遊戲軟體,致張書毓陷於錯誤,於
104年1月30日,轉帳4,20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嗣張書毓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上述遊戲軟體,始悉受騙。㈤於104年1月29日,在BBS網站PTT上,向 陳正偉 佯稱欲販
售「看門狗」等4款之遊戲軟體,致陳正偉陷於錯誤,於10
4年1月29日14時21分許,在基隆市○○區○○路之住處,轉帳3,50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嗣陳正偉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上述遊戲軟體,始悉受騙。
㈥於104年1月30日10時43分許,在BBS網站PTT上,向吳溢
峯佯稱欲販售「閃之軌跡1+2」之遊戲軟體,致 吳溢峯 陷於錯誤,於104年1月30日1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之第一商業銀行,轉帳1,66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嗣吳溢峯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上述遊戲軟體,始悉受騙。
㈦於104年1月31日12時31分許,在BBS網站PTT上,向 林範
佯稱欲販售「惡魔城-宿命之鏡」、「三國志9」等2款之遊戲軟體,致林範陷於錯誤,於104年2月3日8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轉帳1,35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 嗣林範 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上述遊戲軟體,始悉受騙。
㈧於104年2月1日19時40分許,在BBS網站PTT上,向林榮
賢佯稱欲販售手機,致 林榮賢 陷於錯誤,於104年2月2日,在臺中市○區○○路之住處,轉帳2,80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嗣林榮賢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手機,始悉受騙。
㈨於104年2月1日21時15分許,在BBS網站PTT上,向黃家
瀧佯稱欲販售手機,致 黃家瀧 陷於錯誤,於104年2月2日
9時4分許,在彰化縣○○鄉○○○路○號之全家超商,轉帳6,575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 嗣黃家瀧 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手機,始悉受騙。
㈩於104年2月2日,在BBS網站PTT上,向 孔盈傑 佯稱欲販
售手機,致孔盈傑陷於錯誤,於104年2月2日,轉帳1,86
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嗣孔盈傑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手機,始悉受騙。
於104年2月4日16時55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楊雅
棻佯稱欲販售交車禮之機票,致 楊雅棻 陷於錯誤,於104年
2月5日,轉帳8,00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嗣楊雅棻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機票(另因此有60元之運費損失),且呂牧宸僅退款4,060元(起訴書誤載為4,000元,應予更正),始悉受騙。
於104年2月6日10時51分許,在BBS網站PTT上,向彭貞
鳳佯稱欲販售遊戲機PSV之遊戲記憶卡,致 彭貞鳳 陷於錯誤,於104年2月6日,轉帳1,20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嗣彭貞鳳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上述遊戲記憶卡,始悉受騙。
於104年2月6日10時許,在BBS網站PTT上,向 游釗俊 佯
稱欲販售「NBA2K15」、「小小大星球」等2款之遊戲軟體,致游釗俊陷於錯誤,於104年2月6日14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轉帳2,00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 嗣游釗俊 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上述遊戲軟體,始悉受騙。
於104年2月6日12時許,在BBS網站PTT上,向 林怡婷 佯
稱欲販售PS4遊戲光碟,致林怡婷於錯誤,於104年2月6日1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轉帳1,06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嗣林怡婷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上述遊戲光碟,始悉受騙。
於104年2月4日,在BBS網站PTT上,向 余浩 佯稱欲販售
遊戲片,致余浩於錯誤,於104年2月6日19時42分許,轉帳3,700元至被告上述淡水郵局帳戶內。 嗣余浩 遲遲未收到所購買之上述遊戲片,始悉受騙。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范欣蘋
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