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 曾黃養
曾子興 曾幼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 律師原告 曾子章 被告 曾怡婷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郭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66,8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096元,原告前僅繳納96,832元,尚欠88,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鄰近地區同巷弄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起訴時之交易平均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42,679元〈計算式:(138,232元+147,126元)×1/2=142,
679元〉,而系爭房屋建物層次面積為125.27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為12.57平方公尺,共計137.84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系爭房屋暨其基地之市值約為19,666,873元(計算式:142,679元×137.84平方公尺=19,666,8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