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債權人 鄭景賢 債權人 鄭景星 債權人 鄭秋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景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鄭景昌之債權係屬不同債權,應各繳納裁判費伍佰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壹仟元。
㈡補債務人鄭景昌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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