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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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士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士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士漢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更㈡字第152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441號上訴駁回確定。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5年1月確定。於民國93年11月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邱同印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