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小字第376號原告 蔡雅伶 被告 蕭穩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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