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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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蔡明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彭呂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