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6號上訴人 張景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尚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壹拾元」,上訴人應係就上開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即判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210元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