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8號聲請人 曾淵正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