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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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林玉燕 被告 黃政 和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蔡英雌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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