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仙國 被上訴人即原告 施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76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43,460元×面積6㎡=260,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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