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蔡雅慈 被告 姜木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