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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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基秩字第一一0號
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九三基警分一秩字第0九三000八六九九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違法之事實如左︰
(一)時間︰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早上七時卅分許。
(二)地點︰基隆市○○區○○○路○○○巷○○號之一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以新臺幣八百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證據足以證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卷附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臨場檢查現場紀錄表一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審酌其甫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因同性質案件而為本院裁定拘留二日猶不知悔改之情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