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交附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交附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桃交附字第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