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3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複代理人 程秀萍
陳治文
被 告 張登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及自民國一百
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