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建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
9,38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480元,並應提
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
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