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9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錢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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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輝強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