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事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55號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春英 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112年度事聲字第5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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