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6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523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柏瑋 即阿秋海南雞便當店陳芝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獨資商號阿秋海南雞便當店(統一編號:00000000)於發票日時業經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稅籍資料等)。(經核,獨資商號係於110年1月27日始經臺北市商業處核准設立,系爭本票發票日早於設立日期,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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