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麗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1日112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3,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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