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原告 張凱翔 被告 王義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7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李依達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