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5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良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1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良德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分別於於
101年9月11日」應更正為「分別於101年9月11日」、第11行「同年12月1日」應更正為「同年12月10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良德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0年間即曾因妨害兵役案件,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1年偵緝字第99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對於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且居住處所遷移應依戶籍法規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動登記等情,當應知之甚詳,竟仍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致使徵集令無法送達,足見其主觀上藐視國家徵兵作業之心態,所為已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自有可議,兼衡被告於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緝字第1232號被告賴良德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居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5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良德明知自己係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之役齡男子,前於100年間,因遷出戶籍地未經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雖經本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賴良德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明知其戶籍地已遷移至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之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並已遷離其陳報之居所雲林縣虎尾鎮0000000號,其無正當理由而迄今未向戶役政機關申報居住處所遷移,經高雄市前鎮區公所從新通知接受徵兵檢查,高雄市前鎮區公所分別於於101年9月11日、101年11月1日、101年11月22日,以郵寄、公告並派員將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送達賴良德之住居所,指定賴良德應於同年101年9月28日、同年11月9日、同年12月1日前往接受徵兵檢查,役男徵兵檢查通知均無法送達本人,而未能辦理徵兵處理。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賴良德於偵查中之自白│坦承知道有徵兵檢查通知,││││因另有刑案,而未申報遷移││││居住處所且未接受徵兵處理││││之事實。│├──┼────────────┼────────────┤│㈡│高雄市前鎮區妨害兵役案件│證明被告居住處所遷移,無│││調查表、徵兵檢查名冊、送│故不申報,未能接受之徵兵│││達證書、高雄市前鎮區公所│處理之事實。│││公告、公告照片、被告之戶││││籍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檢察官盧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