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君垚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君垚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鄧希賢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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