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宥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宥任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宥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有1次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經執行完畢後猶未能戒除毒癮,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本應嚴懲,惟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行為,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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