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嘉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嘉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鄭嘉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禹丞附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毒品危│有期徒刑3│104年8月20│臺灣高雄地│104年12月│臺灣高雄地│105年1月29││1│害防制│月,如易科│日│方法院104│29日│方法院104│日│││條例│罰金以新臺││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幣1000元折││5230號││5230號│││││算1日││││││├─┼───┼─────┼─────┼─────┼─────┼─────┼─────┤││毒品危│有期徒刑4│104年9月28│臺灣高雄地│105年3月8│臺灣高雄地│105年3月30││2│害防制│月,如易科│日│方法院105│日│方法院105│日│││條例│罰金以新臺││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幣1000元折││608號││608號│││││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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