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74號聲請人 葉貝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0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遠東國際商業│103年1月15日│61,032元│BQ0000000│││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銀行營業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