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李明娟 被告 林宸澤 上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芷嫺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