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15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美鳳┌───────────────────────────────────────────────────┐│股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1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普通股│1│1000│││││一│││││├──┼───────────────┼──────────────┼────┼───┼────┼───┤│002│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普通股│1│274│││││一│││││├──┼───────────────┼──────────────┼────┼───┼────┼───┤│003│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普通股│1│954│││││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