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 吳大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許旭廷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101年10月31日│40,000元│AB0000000│││││元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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