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42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吳佩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惠眾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簡瑋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惠眾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提出簡瑋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本件三筆借款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並敘明、註記本件債務人係違反授信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及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