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4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6年度偵字第7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公訴人對之提起公訴(起訴日期為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後之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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