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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