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46號聲請人 楊慧珍 代理人 蔡文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1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楊慧珍│臺灣土地銀行東台北│102年6月25日│4,300元│DQ0000000│││││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