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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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博臣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