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億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宇昇 人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兩造於民國108年11月1216日所訂立協議書之法律行為,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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