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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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勞訴字第181號原告 吳淑芬
陳金枝 謝明學 許莉雅 李俽慧 陳嘉玲 楊成虹 陳瓊華 李榮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寧李如芬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圓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淑芬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參佰玖拾捌元、陳金枝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謝明學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零陸元、許莉雅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李俽慧新臺幣柒萬零陸佰玖拾捌元、陳嘉玲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楊成虹新臺幣伍萬零參佰玖拾貳元、陳瓊華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參拾參元、李榮森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原告原受僱於被告,到職日及約定每月工資如附表
一所示,嗣被告於民國104年5月4日無預警關廠倒閉,經臺北巿政府認定自104年6月8日歇業,因被告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原告104年4月1日至同年5月4日之工資,原告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表示終止,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9條、第16條、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工資、未休特別休假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等情。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吳淑芬新臺幣(下同)447,724元、陳金枝292,785元、謝明學188,947元、許莉雅154,360元、李俽慧70,698元、陳嘉玲75,140元、楊成虹50,707元、陳瓊華48,133元、李榮森15,34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員工名冊、104年1月至4月員工出勤表、存款交易明細、離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北巿政府104年7月9日府勞動字00000000000號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3年11月至104年4月員工薪資單等影本為證(見卷第12、80、145至148、149至152、18、23、53、19至22、55、81至98、100至144頁),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9條、第16條、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工資、未休特別休假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除原告楊成虹之到職日應以員工名冊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103年6月10日為準(見卷第80、94頁),原告吳淑芬、陳金枝、謝明學、陳嘉玲請求之預告期間工資應以兩造約定之每月工資38,000元、37,000元、37,000元、29,000元為計算基準(見卷第12頁之員工名冊、第18、23頁之離職證明書、第19至21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陳嘉玲請求之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亦應以兩造約定之每月工資29,000元為計算基準,並據以計算原告楊成虹之工作年資及資遣費、原告吳淑芬、陳金枝、謝明學、陳嘉玲之預告期間工資及原告陳嘉玲之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如附表二所示之外,堪認原告之請求在附表二所示範圍內並非無據。又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關於預告期間工資之規定,應僅適用於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惟審酌本件被告於104年5月4日關廠後雖未受領原告之勞務給付,仍須依約給付原告報酬,而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其意思表示到達日應在104年7月7日起訴之後等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4年5月4日以後1個月以內之工資,尚無不合。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工資、未休特別休假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
分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中之裁判費14,365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000元,共計16,365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笫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一幣別:新臺幣│├───┬────────┬─────┬──────┬──────┬───────┬─────┤│姓名│到職日│每月工資│未休特別休假│預告期間│平均工資│合計││├────────┼─────┼──────┼──────┼───────┤│││工作年資│請求工資│特別休假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吳淑芬│90年8月17日│38,000元│14日│30日│39,326元│447,724元││├────────┼─────┼──────┼──────┼───────┤│││舊制3年10月15日│43,067元│17,733元│39,326元│舊制154,027元││││新制9年10月4日││││新制193,571元││││││││合計347,598元││├───┼────────┼─────┼──────┼──────┼───────┼─────┤│陳金枝│94年2月17日│37,000元│10日│30日│37,628元│292,785元││├────────┼─────┼──────┼──────┼───────┤│││舊制4月15日│41,933元│12,333元│37,628元│舊制15,678元││││新制9年10月4日││││新制185,213元││││││││合計200,891元││├───┼────────┼─────┼──────┼──────┼───────┼─────┤│謝明學│98年9月30日│37,000元│4.5日│30日│37,241元│188,947元││├────────┼─────┼──────┼──────┼───────┤│││新制5年7月5日│41,933元│5,550元│37,241元│104,223元││├───┼────────┼─────┼──────┼──────┼───────┼─────┤│許莉雅│100年3月1日│35,000元│8日│30日│34,109元│154,360元││├────────┼─────┼──────┼──────┼───────┤│││新制4年2月4日│39,667元│9,333元│34,109元│71,250元││├───┼────────┼─────┼──────┼──────┼───────┼─────┤│李俽慧│103年4月1日│28,000元│7日│20日│26,718元│70,698元││├────────┼─────┼──────┼──────┼───────┤│││新制1年1月4日│31,733元│6,533元│17,812元│14,620元││├───┼────────┼─────┼──────┼──────┼───────┼─────┤│陳嘉玲│103年4月1日│29,000元│7日│20日│29,210元│75,140元││├────────┼─────┼──────┼──────┼───────┤│││新制1年1月4日│32,867元│6,816元│19,473元│15,984元││├───┼────────┼─────┼──────┼──────┼───────┼─────┤│楊成虹│103年6月1日│27,000元│無│10日│25,221元│50,707元││├────────┼─────┼──────┼──────┼───────┤│││新制11月4日│30,600元│無│8,407元│11,700元││├───┼────────┼─────┼──────┼──────┼───────┼─────┤│陳瓊華│103年9月1日│27,000元│無│10日│26,082元│48,133元││├────────┼─────┼──────┼──────┼───────┤│││新制8月4日│30,600元│無│8,694元│8,839元││├───┼────────┼─────┼──────┼──────┼───────┼─────┤│李榮森│104年1月15日│28,000元│無│10日│27,991元│15,340元││├────────┼─────┼──────┼──────┼───────┤│││新制3月20日│1,733元│無│9,330元│4,277元││├───┴────────┴─────┴──────┴──────┴───────┴─────┤│合計1,343,834元│├──────────────────────────────────────────────┤│備註:請求工資均為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5月4日止之工資。││舊制年資及資遣費,係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及資遣費。││新制年資及資遣費,係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及資遣費。│└──────────────────────────────────────────────┘┌──────────────────────────────────────────────┐│附表二幣別:新臺幣│├───┬────────┬─────┬──────┬──────┬───────┬─────┤│姓名│到職日│每月工資│未休特別休假│預告期間│平均工資│合計││├────────┼─────┼──────┼──────┼───────┤│││工作年資│請求工資│特別休假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吳淑芬│90年8月17日│38,000元│14日│30日│39,326元│446,398元││├────────┼─────┼──────┼──────┼───────┤│││舊制3年10月15日│43,067元│17,733元│38,000元│舊制154,027元││││新制9年10月4日││││新制193,571元││││││││合計347,598元││├───┼────────┼─────┼──────┼──────┼───────┼─────┤│陳金枝│94年2月17日│37,000元│10日│30日│37,628元│292,157元││├────────┼─────┼──────┼──────┼───────┤│││舊制4月15日│41,933元│12,333元│37,000元│舊制15,678元││││新制9年10月4日││││新制185,213元││││││││合計200,891元││├───┼────────┼─────┼──────┼──────┼───────┼─────┤│謝明學│98年9月30日│37,000元│4.5日│30日│37,241元│188,706元││├────────┼─────┼──────┼──────┼───────┤│││新制5年7月5日│41,933元│5,550元│37,000元│104,223元││├───┼────────┼─────┼──────┼──────┼───────┼─────┤│許莉雅│100年3月1日│35,000元│8日│30日│34,109元│154,359元││├────────┼─────┼──────┼──────┼───────┤│││新制4年2月4日│39,667元│9,333元│34,109元│71,250元││├───┼────────┼─────┼──────┼──────┼───────┼─────┤│李俽慧│103年4月1日│28,000元│7日│20日│26,718元│70,698元││├────────┼─────┼──────┼──────┼───────┤│││新制1年1月4日│31,733元│6,533元│17,812元│14,620元││├───┼────────┼─────┼──────┼──────┼───────┼─────┤│陳嘉玲│103年4月1日│29,000元│7日│20日│29,210元│74,951元││├────────┼─────┼──────┼──────┼───────┤│││新制1年1月4日│32,867元│6,767元│19,333元│15,984元││├───┼────────┼─────┼──────┼──────┼───────┼─────┤│楊成虹│103年6月10日│27,000元│無│10日│25,221元│50,392元││├────────┼─────┼──────┼──────┼───────┤│││新制10月25日│30,600元│無│8,407元│11,385元││├───┼────────┼─────┼──────┼──────┼───────┼─────┤│陳瓊華│103年9月1日│27,000元│無│10日│26,082元│48,133元││├────────┼─────┼──────┼──────┼───────┤│││新制8月4日│30,600元│無│8,694元│8,839元││├───┼────────┼─────┼──────┼──────┼───────┼─────┤│李榮森│104年1月15日│28,000元│無│10日│27,991元│15,340元││├────────┼─────┼──────┼──────┼───────┤│││新制3月20日│1,733元│無│9,330元│4,277元││├───┴────────┴─────┴──────┴──────┴───────┴─────┤│合計1,341,134元│├──────────────────────────────────────────────┤│備註:請求工資均為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5月4日止之工資。││舊制年資及資遣費,係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及資遣費。││新制年資及資遣費,係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及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