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文祺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 會計師
袁金蘭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複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廖垂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吳俊螢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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