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2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福麒營造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年3月15日│52,490元│IY0000000││││限公司│基隆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核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另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新聞紙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