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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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 陳順中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九日、一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誤載為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為期明瞭民國113年8月9日、同年月22日、同年10月11日、同年12月10日之開庭內容,並詳實比對筆錄,以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前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在聲請期間內,敘明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本院113年8月9日、同年10月11日、同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交付113年8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因是日係行調查程序而於本院調解室由兩造針對帳冊內容進行對帳,並非在法庭內進行,無法庭錄音可供調閱,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所明定,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楊惟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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