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39號聲請人 簡國軒 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裁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本票裁定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條第1款、第116條第1款、第513條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