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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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4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885號)(聲請書誤載為新竹地檢96年度速偵字第885號等),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0元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185條之3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玉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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