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 徐玉鳳
倪運楏
1號 王陳春梅
2號 林姚麗珠
3號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告 余清己
2號 余國成 余惠玲 余惠卿 林素昭
1號 何秀桃
3號 黃江玉梅
4號 鄧慶林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主張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而可增加土地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7,000元,請求拆除地上物排除侵害所需費用為96,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主張被告鄧慶林因通行上開第1項聲明所示土地而使該土地減損之價額為148,960元;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44,8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996,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