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42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盧日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肆佰柒拾陸元及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000000
0元整借款,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約定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5%機動計息,即為年息3.57%,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5000
0元整借款,利息約定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5%機動計息,即為年息2.57%。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9月27日,經債權人屢
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531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釋明文件:一、信用借款約定書兩份。二、往來明細兩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游智凱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4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日昇│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520476││9月27日起││五七│││元│││││├──┼───┼─────┼──────┼──────┼───────┤│002│新臺幣│盧日昇│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二點│││232716││9月27日起│0月26日止│五七│││元│├──────┼──────┼───────┤││││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三點│││││0月27日起│7月26日止│0八四││││├──────┼──────┼───────┤││││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月27日起││五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日昇│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0476││0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