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柏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
6年執聲付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柏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2年9月(3罪)、2年10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5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10
3年9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
6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6
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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