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國字第24號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德麟 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本院106年度聲國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記載聲請更正,但其意應為抗告)。查本件抗告事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陳麗玲法官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