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傑謨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傑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傑謨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減為有期徒刑3年5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6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