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62號
原告 古祐銘
被告 古秝閒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熊霈淳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62號
原告 古祐銘
被告 古秝閒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熊霈淳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