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9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孟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孟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法益侵害種類及程度、犯罪時間長短、間隔,並衡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20日
112年11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15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13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112號
113年度簡字第24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112號
113年度簡字第2475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4日
114年2月3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