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即被告 葉世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71號),經本院合議庭於110年11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世璋(下稱被告)就被訴犯行均已坦承不諱,因家人需要其照顧,家裡已經沒有生活費,家人願意幫其出交保金新臺幣3萬元,希望可以交保替代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核與卷內證據相符,足認被告涉嫌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本案犯行既遂後就選擇跑路、避不見面,經被害人提告,檢察官偵查後,也無故不到庭被發佈通緝,已有逃亡之事實。 佐以 被告對外仍積欠大筆債務,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並未與被害人和解或提出具體可行之賠償方案,於斟酌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前本院諭知羈押之客觀條件仍並未有任何變化,被告前聲請停止羈押,也已經本院於110年11月24日駁回在案,被告對外既仍積欠大筆債務,與本案各被害人也未能達成和解,加諸本案尚未判決確定,是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所為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