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 陳少芬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明哲 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14,7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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